笔趣阁 > 大明王朝1587 >第二十六章 朕不指望大明人人是海瑞
    这是句实在话。

    朱元璋虽然对开国功臣不怎么厚道,但对自己的亲生儿子,却是事事为他们安排得周到。

    根据皇明祖训的原文规定,言官弹劾藩王,如果皇帝认为这是小事,就视言官为离间皇家成员关系,按律当斩。

    即便是大奸大恶之事,如果皇帝感觉证据不足,也会杀言官。

    如果是普通百姓想要揭发藩王的行为,更是要先杀揭发者,而后流放其家人。

    不过,随着朱棣继位后,明朝削藩政策的深入推进,藩王的地位开始不断降低。

    从明宣宗朱瞻基伊始,言官弹劾藩王的事情开始多了起来。

    但即便如此,言官弹劾藩王仍然是一件非常冒险的事情。

    到了晚明,藩王的地位进一步降低。

    譬如朱翊钧所在的万历十五年,藩王已经彻底丧失了对王府内部官员的人事、考察及司法权。

    除了言官之外,藩王王府的辅导官、就藩之地的地方官以及百姓也能告发藩王,明朝中后期,甚至时不时有王府官员欺凌藩王的现象出现。

    但就整体而言,活跃于京城朝中的言官并不太敢肆无忌惮的攻击藩王,毕竟朱元璋定的祖制就在那里放着。

    藩王的权力虽然已经被削减得再不复明初,但皇帝还是随时可以拿皇明祖训上的条例追究言官的责任。

    至于藩王犯罪,那更是宗室子弟不可动摇的司法特权。

    终明一朝,如无皇帝特旨,普通司法部门是绝不能缉拿、审问藩王的,更不用说是定罪了。

    大明律中“八议”的第一条就是“议亲”。

    藩王犯罪,法司要奏闻皇帝,不得擅自提审,在皇帝颁布推问的圣旨后,方才能开列宗室所犯罪状,及应得之罪奏。

    然后又必须经过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体会议,议定奏闻皇上,方可定罪。

    即使其罪当诛,也得谨慎言辞,仅云“准犯依律合死”,最终交由皇帝裁决。

    皇帝必须当面询问藩王的违法行为,如果说确实属实,则还要与在外或在京的诸亲商议,最后才能定下判决结果。

    当然大明律中的“十恶”,也就是谋反、谋大逆、谋叛、谋背本国、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并不在“议亲”之列。

    这就意味着,只要藩王的罪行不是直接威胁统治秩序,或者严重破坏伦常关系,就可以在法律上享受特别议处的对待。

    而在古代,统治阶级一直视皇家颜面高于一切,除非是极特殊的情况,否则根本不可能允许司法部门插手皇家之事。

    至于量刑原则,更是充分体现了儒家的“亲亲之义”。

    皇明祖训中明文规定,藩王“虽有大罪,亦不加刑”,藩王犯罪,最重则降为庶人,轻则戒谕即可。

    即使明孝宗、明世宗和万历皇帝都尝试着把藩王纳入问刑条例的犯罪主体之中,却仍旧秉持了祖训的量刑原则,对藩王处罚几乎没有或很轻,对下层宗室也仅是削爵革禄,或是圈禁高墙。

    朱翊镠的特殊之处就在这里。

    这回朱翊镠去南方,是朱翊钧下的明旨,言官即使对此不满,也不会真刀实枪地去弹劾潞王。

    “议亲”让他免于受朝臣指控,更让他的生死荣辱都握在朱翊钧手里。

    更妙的一点是,朱翊镠他还尚未就藩,所以有些对藩王的禁锢规则,譬如藩王无诏一律不得出府,对他都暂时不起作用。

    除此之外,朱翊镠还有一个看不见的优势,那就是李太后尚且还康健地活着。

    谁要是来说一句潞王的不是,那便是在挑拨天家兄弟。

    因此张诚虽然或许对皇帝不把海贸的差事派给司礼监而暗暗地感到失望,但他绝不敢像他方才议论科道官一样诋毁朱翊镠。

    更何况,根据历史,万历皇帝最后在万历二十四年将张诚发配孝陵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他被言官告发,违禁和李太后的娘家武清侯家联姻。

    即使是从这一点上来讲,张诚也不会单因为一桩海贸的差事去诽谤朱翊镠,他的动机实在是还不够充分。

    朱翊钧微微笑道,

    “甚好,言官的奏章你一律替朕压着,除非闽浙粤三省明天就要联合起来造反了,其余一切诋毁潞王一行人的议论,无论言官说了甚么,你都不必再拿到朕跟前来了。”

    张诚依言应下,又笑道,

    “只是前儿个奴婢听慈圣老娘娘念叨,说这都快过年了,潞王殿下出去了两个月,孤身在外,老娘娘心里难免有点儿不放心。”

    朱翊钧知道张诚这是在为李太后打探自己的态度,于是回道,

    “朕知道这差事一时半刻办不完,老娘娘若是不放心,不妨写封家信问候一下四弟,至于四弟想不想回宫过年,朕都随他。”

    “辛苦是一回事,朕是觉得啊,四弟往后去了自己的封藩,怕是就没有这么好的机会能去遍览我大明风光了。”

    张诚笑道,

    “皇爷当真是为潞王殿下着想。”

    朱翊钧笑了一笑,道,

    “自然,朕总不能指望我大明人人都是海瑞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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