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原告、被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范建和李应龙当堂表示听清楚了,并说不用申请回避。
“那好,我们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范建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宣读起诉书也可以。”审判长说道。
范建站了起来,先是对着审判席微微鞠躬,转身再对所有旁听席鞠躬,这才转身一字一顿地说道:“我先简单概述一下具体事由,河西县金鼎镇桃花村,因为出了个异乡人林啸天,担任该村村长后,大力发展桃花村,恭力亲为,精神可嘉,还自己购买挖掘机无私挖掘通村毛路,然而,挖掘通村毛路期间,该村湾子地路段出土一块大石板,面有离的符号,林啸天知书达理,认为这是物,于是报告当地政府。金鼎镇政府相关人员逐层报,最后出面的人是被告李应龙。”
“李应龙是河西县联的干部,相对异乡人村长林啸天来说,应该是更加知法明理晓事,然而,李应龙却借此机会,将出土的石板运走,进行研究。起研究结果,被他编辑进入自己的专著《神州夜话》,总所周知,《神州夜话》因为这石板的出土而火爆大江南北。很荣幸,我也拜读过被告的大作,对于所谓的出土石板为古大神镇妖的封印一说,表示保留意见。”
“但是,被告因为这所谓镇妖封印的石板而投机撰稿,谋取暴利,依据《华人民共和国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追究其经济责任。另外,将古物据为己有,这又严重触及到了《物保护法》的相关条例,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将石板的归属权明示,建议将石板归还桃花村湾子地,因为那里已经被村长林啸天规划成为一个旅游型景点。”
审判长见范建陈述完毕,依旧面无表情,问:“有请当事人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李应龙站了起来,微微颔首,转身一圈,致意结束,他转头面向审判席,铿锵有力地说道:“首先我陈述一下本人拙作《神州夜话》的创作背景和具体情况,为了编撰这本书,我花了十年的时间,走村串户,寻访高龄老人,收集整理,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我知道,写章跟做人是一样的,我们需要严谨的态度,所以,成型后我并没有主动出版。”
“其次,我想说说这块镇妖封印石板的归属问题。从石板离开桃花村那一刻起,我没有想过要将其据为己有。送到河西县后,我也没有将其纳入私人空间,而是转交给河西县物局,从研究至今,镇妖封印石板一直存放物局保管室,这......物保管室管理员老秦可以作证,物局保管室相关记录也可以作证!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诬告予以驳回,所谓的请求予以驳回,并要求原告对本人本次出庭的相关损失予以负责!”
李应龙这一番答辩,说的头头是道,还反击了原告,端的是厉害非凡,一直旁听的李雪对爸爸的表现在心里一遍遍地叫好!
而另一边旁听的白如玉和何玉梅,紧紧相依,他们知道,请著名的民间律师范建来状告李应龙,这是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算李应龙的答辩词说的太好,也不能洗脱他的应有罪名!
审判长当即对原告和当事人陈述的事由和依据做了简单的归纳,并将双方的焦点请求最后明示了一遍,这才又说道:“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下面我宣布,请原告被告双方分别出示证据,人证的请做详细陈述。”
原告方的证人乃杂志编辑和电视台记者,他们都做了充分的陈述并提供了相关报道的杂志样刊和视频。
被告方证人老秦,也提供了物局保管室的相关记录复印件和图片,也做了有力陈述:“封印石板自从来到物局保管室以后,我们一直保存完好。在昨日收集入庭所需材料时,这才意外发现那镇妖封印石板不翼而飞,而整个保管室也完好无埙。还好,在今早,我们接到电话,神秘失踪的封印石板,并没有丢失,它已经完好无损地出现在桃花村降龙窟景区的迎宾厅里!所以,我作证,至始至终,李应龙先生从来没有占有过这封印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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