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 > 远古荒原 >第361章孙江诉孙海等遗产纠纷案一审
    二00六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时,孙江诉孙海、孙荣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在临海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请被告孙海发表答辩意见。”独任审判员郭亚萍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道。

    “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房产经过滨江星河律师事务所见证,被继承人齐大红已将上述房产遗嘱给了孙海,与原告人无关。”阿蛮作为孙海的代理律师答辩道。

    “我母亲齐大红,在感觉自己快要不行的时候,要我和我丈夫马小超为她找个律师。说要律师为她做个见证,在她死后房产都留给孙海。我丈夫于是就找到何志律师。何律师收了我们一万块钱,就到我的母亲齐大红面前了解了情况。了解情况后就回去了。第二天就将两份材料交到我们手里。一份是遗嘱,另一份是遗嘱见证书。并让我母亲在遗嘱这份文件的下面签上名字,但当时我的母亲手无法握笔,已经不能签字了。我就打电话给何律师,何律师说实在不行的话,就叫我们代我母亲写上名字,让我母亲在名字上捺个手印。我母亲既然将房子亲口遗嘱给孙海,就是我的小弟弟。我大弟孙江又来要房子,我感觉没有道理。”孙荣较为详细的把遗嘱见证的过程说了一遍。

    ……

    “被告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供吗?”郭亚萍问。

    “我们向法庭提供遗嘱一份和律师见证书一份。证明案涉房产已经由齐大红通过遗嘱的形式留给了被告孙海。”阿蛮边说边将两份文件递给了郭亚萍。

    “请原告质证?”郭亚萍略略地翻了一下两份证据,然后递给了原告的代理律师王大发。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从形式上看,立遗嘱人栏内的签名并不是齐大红本人所签。而是由马小超代签。虽然上面的手印是齐大红的。但这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从内容上看也不是齐大红当面讲述,律师当面记录的。而是律师根据自己的记忆独自整理而成。他整理成的这个内容是否是齐大红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而知。”王大发质证道。

    “原被告双方对被继承遗产的价值数额能否达成一致?”郭亚萍问。

    “原告起诉按六百万计算,有些偏高。我们认为至多能值四百五十万。”阿蛮道。

    “原告什么意见?”郭庭长又把目光移到了原告代理律师王大发的身上。

    “我们同意本次可分割遗产总额为四百五十万。可以按四百五十万分割。”王大发点了点头,没有再说更多的话。

    ……

    开过庭之后,阿蛮看时间还早,便来到了办公室。

    “你好,李主任。”看守所长周浩上来和他打了个招呼。

    “哎呀,我的周大队长,你怎么来啦?”阿蛮看见县看守大队大队长周浩过来,感到有些惊讶。

    “我是无事不登三宝殿呐。我到你这个地方还能有别的事吗?”周浩和阿蛮一起走进了办公室,自己拖了把椅子坐了下来。然后从上衣口袋中掏出一支纸烟向阿蛮递了过来。

    “谢谢,谢谢,我不会抽。”阿蛮边谢绝了周所长的烟边为周所长倒了一杯水:“周所,不要客气,有什么话就直说吧。”

    “还没学会?兄弟,你要是发扬考律师的精神,早学会了。”周浩收回了烟,叼在嘴上,点上了火。然后向阿蛮笑了笑,接着说:“六年前,我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我的侄子周舒文孩子上小学。让我把房子登记到他的名下。以便于他的孩子上最好的小学——临海县实验小学。我就同意了。但现在孩子已经小学毕业了。他的房子仍然不过户到我的名下。头几天我找他商量这个事。他不仅不睬我,还说了很多难听的话。我现在找到你想把房子要回来,你看咋整呢?”周浩开门见山的说出了他的来由。

    “解决问题只有两个办法。要么协商解决,要么起诉解决,别的没有办法。既然你现在无法协商了,那就只能起诉了。”阿蛮为自己也倒了杯水,喝了口水笑眯眯的望着周浩说。

    “那这种官司好不好打的?”周浩猛吸了两口烟,吐出口中的烟雾,然后问道。

    “那就要看你的诉讼请求和相关的证据了。打官司这件事一靠有理,二靠证据。”阿蛮应道。

    “李大主任,那就麻烦你给我好好的说一说,我好回去准备准备。这件事,肯定要麻烦你了。”周所长略显谦虚地问。

    ……

    “被告孙海是否有相应的录音或律师谈话笔录以佐证你母亲遗嘱的内容?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母亲当时手不能握笔?”独任审判员郭亚萍又问。

    “暂时没有。”阿蛮应道。

    “被告孙荣是否有上述证据?”郭庭长把目光又移到了孙荣的身上。

    “当时何律师没有录音,也没有搞什么谈话笔录。他说这样就行。”孙荣道。

    “那你们可否商量一下,如果本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该房屋归谁?”郭亚萍接着发问。

    “我不要房屋,我要钱。”孙江毫不犹豫的说。

    “我们要房屋吧。”阿蛮道。

    “如果遗嘱真的无效,没有办法,我也只能要钱了。”孙荣显得无可奈何!

    ……

    “本院认为,被告目前现有证据不符合时空相一致的原则,不能证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立的遗嘱也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此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江分得一百五十万元。孙海应予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孙江支付。

    二,被告孙荣分得一百五十万元,孙海应予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孙荣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

    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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