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變成二哈的律師 >005 糟糕的起訴書
    在大陸法系國家,一個律師的業務水平的體現與海洋法系國家律師業務水平的體現剛剛好相反。

    因爲海洋法系國家,庭審往往是由律師和當事人推動庭審進展而法官消極被動的當事人主義模式。所以他們的律師業務水平體現在嘴上……他們需要在庭審表演,用生動的言辭來打動法官和陪審團。

    而大陸法系則相反,因爲庭審是由法官推動的職權主義。所以律師們的業務水平更多的是體現在庭外……他們需要在開庭之前找出最優的庭審方案,然後……寫出來。

    沒錯,就是寫出來。一份漂亮的起訴狀或者反訴狀,加上代理詞或者辯護詞,羅列出證據,最後在庭審時,以代理詞或者辯護詞爲核心進行庭審辯論。

    至於平時歐美日或者港劇裏面的庭審,律師站在法庭中央瀟灑的侃侃而談。必要時做出生動形象的動作和表情,還能博得旁觀的觀衆一笑。時不時大喊我反對!、異議あり!或者我抗議!這種,在大陸法系國家或者是國內,你是看不到的。

    現實是庭審雙方都坐在自己的席位上,嚴肅而刻板的說着自己的意見提供給法官,由法官居中裁判,自由裁量,看看誰的意見更有道理佔據上風。

    這纔是國內庭審的樣子。

    不過自從96刑法以後,國內的審判刑事引入了海洋法系的控辯式審判模式,逐步從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過渡。

    相信再過十幾年,也可以看到律師在國內的庭審上像港劇那樣瀟灑的對抗。

    當然,現在也只是想想而已。

    所以最少在現在來說,一個優秀的律師,他的功底都是在庭外……他寫的案件材料好不好,找的證據夠不夠充分,適用法條夠不夠明確,夠不夠合適。

    有句話說得好,閱讀是與作者的一場交流。

    但是蘇子長忍不住抱怨:能寫出這樣起訴狀的律師,你讓我怎麼跟他交流!

    顛三倒四的內容,連事情的起因經過結果都寫的一團亂麻。

    寫作六要素,時間地點人物,事情起因經過結果。

    這是律師寫出來的東西嗎?初中生寫作文的水平都比這要高好不好?

    更何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放在你面前,你就按照《認定書》中對案子的經過抄一遍就非常的妥當,連抄都不知道抄嗎?

    等等,這難道是法律工作者寫的?

    蘇子長停止了吐槽,疑惑的翻到起訴狀的正面,開始看原被告以及起代理律師名單。

    要知道可以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有四種人,第一是原被告的近親屬,第二是公司裏受到委託的員工,第三是受到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四是律師。

    當然,還有一種就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是國家爲了應對律師不夠用的窘迫境地而出臺的一種應急辦法,由參加了基層法律工作者考試並通過取得資格的公民擔任,他們可以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代理民事案件,擔任轄區內……一般是指通過並執業的地級市所轄行政區內的公司的法律顧問。

    因爲其考試相對於法律資格考試簡單的多,所以也有很多人蔘加。

    但是業務水平相對於律師來說要差上許多,所以蘇子長會懷疑是不是原告方請的律師是法律工作者。

    但是原告下面的代理人信息處,寫的明明就是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名律師寫的起訴狀!

    如果說這名律師是蘇子長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那麼蘇子長一定會讓他自己把這篇起訴狀喫下去!

    寫的都是什麼玩意啊,小學沒畢業也能寫的比這個好吧。

    蘇子長也不想想,當年他剛剛入行的時候,爲了培訓他的業務水平。他老爹可以說將自己所有的經驗傾囊相授不說,還把自己的那些在法學各個領域都屬於頂尖的徒弟都叫回來帶他學習。

    可以說在業務水平這一塊,蘇子長已經站在了律師界的前列,最少在江城這個城市裏,前十絕對排的上號。

    在往日和他打對手戲的律師也都是精英級別的律師,所見所聞都是寫作漂亮的案件材料和犀利的辯論。

    這個時候讓他幫助陳怡榮這個三流的小律師,對手全是她這一等級的,自然如同一個超級高手回到了新手村。

    對手的出招什麼的,在他眼裏完全就是一個笑話,甚至有的連笑話都算不上,只是單純的噁心人。

    這時的他強忍着噁心認真的將原告代理律師所寫的起訴狀看完。

    他在心裏就有了底。

    對方的律師也是一個菜鳥,不然絕對不會連起訴狀怎麼寫都不知道。

    如果說法庭是戰場,那麼律師就是當事人的戰士。證據和法律既是戰士的盾牌也是戰士的武器。

    那麼起訴狀自然就是原告律師的攻擊招式。

    不過這個招式,在蘇子長看來簡直就是漏洞百出,而且他還有着致命的錯誤。

    他的證據!

    附在起訴狀後面的證據目錄和證據的複印件,就連陳怡榮都可以看出來它們並不足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是一個將證據的地方,沒有證據一切訴訟請求都不會得到法庭的支持。

    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王宇賠償其修理車輛的損失共計45632元以及相關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

    那麼他需要出示的證據包括證明該起交通事故由被告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這一點有《認定書》可以確定。

    其次是要證明原告確實因爲修車而支付了維修的價款45632元,這個就需要有修理廠的發票來證明了。

    但是原告出示的是什麼鬼證據?!

    他竟然拿出的是手寫的一張收條?

    他是當法院傻了嗎?一張手寫的收條?鬼知道是不是你自己隨手寫上去的!

    要麼就是原告根本沒有修理車子,所以纔沒有發票。要麼就是他確實修了車子,修理廠也給了發票,但是他已經將發票報銷了。

    如果他的車子有保險,那麼他找自己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依然會賠付,不過會取走他的修理發票。

    這樣的情況下,原告陳欣就是擺明了想訛被告王宇一筆。

    不過,他還有一個非常致命的錯誤,而這個錯誤將會改變整個案件的走向。

    被告王宇一分錢都不用出,而做到不勝而勝。


章節報錯(免登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