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大明優秀青年 >第二百九十一章 像極了作者抄劇情
      亂世有亂世的玩法,盛世有盛世的規矩。

      倘若穿越到亂世,面對着必死的結局,最好的選擇就是直接掀了桌子,生死有命,富貴在天,剩下什麼權謀宮鬥之類的玩意兒,那就是催命的。

      至於像楊少峯這種穿越到盛世的,仗着身份背景夠強夠硬所以囂張跋扈一些是沒問題的,在大明之外地的方肆意妄爲也是沒問題的,反正大明律從來就不會保護大明之外的蠻夷。

      但是像修改大明律,尤其是涉及到路引和專利註冊管理之類的事情,那就必須得一步步的來。

      比如專利的侵犯應該適用哪一條法律?

      盜搶的罪名在大明律裏面並不算輕,嚴重的已經夠得上流放甚至於死刑,可是侵犯專利這種事兒基本上都是商業行爲,離盜搶的罪名還差得很遠。

      如果再往深了想一想,萬一有些人感覺自己頭鐵,侵犯了某些不能碰觸的東西呢?

      就像八大蝗商一樣,向建奴走私物資的罪名可以判成走私,也能判成謀反、謀叛,像這種情況又該怎麼判?判決是否公平?有沒有人爲放水的可能性存在?怎麼杜絕這種可能?

      修改大明律不是像玩電腦遊戲一樣可以隨時存檔重來,一個不慎,就可能造成無法承受的後果。

      所以,哪怕是強橫如朱老四這樣兒的,也一樣要拉着六部堂官、三司首腦等一衆大佬們共同商議,而且議了一回又一回,從永樂十三年開始折騰,直到永樂二十年都要過完了纔算是剛剛出現一絲曙光。

      拿着手中定稿版本的《專利法》還有《大明律》裏面其他一些單獨摘出來修改後的部分,朱老四也是長長的嘆了一口氣:“七年的時間,就總結出來這麼些東西,也不知道能用多久。”

      神色同樣疲憊不堪的一衆大佬們都沒有說話。

      宗人府,東宮,詹事府,內閣,六部,大理寺,太僕寺,鴻臚寺,都察院,通政司,翰林院,國子監,六科,中書科,行人司,僧錄司,道錄司,教坊司,王府長史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轉運鹽使司,鹽課提舉司,市舶提舉司,五軍都督府,十幾個衙門,一百多個大大小小的官員,從朝堂到地方,前前後後折騰了七年纔算是最終定稿的改版《大明律》和原本的大明律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

      原本的《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

      而修改後的大明律,革除了奸黨這一條,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皆有所增刪,其中戶律之中單獨將關於商業相關的事情單獨摘出來組成了商律,又將專利法歸入到了商律裏面,兵律更是大改特改,凡事涉軍府、衛所等將士之事,皆用兵律而不用戶律。

      比如犯奸這一條,原本的大明律規定是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強行犯奸者絞,如遇未成年者,仗一百、流三千里;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奸亐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意思就是那些強行發生某關係的直接絞刊,而事涉十二歲以下幼女的更是沒有任何理由的視爲強行發生某關係,直接判處絞刑。

      而修改後的大明律,又將未成年的標準上限直接提高到了十四歲,而且規定凡是涉及到衛所士卒的,無論是普通百姓和衛所士卒之妻犯奸,或者是衛所士卒和普通百姓之妻有染,哪怕是雙方願意,也一概按照強行發生關係的罪名處理,判絞刑。

      這還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其他地方的改動更是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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