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口頭協定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第二,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第三,伊誠和李蒙以及江雪這幾個當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
伊誠最近跟林剛走得比較近,對法律有一定的瞭解。
如果沒有這份錄音的話,這羣人去告他,說真的還有點虛。
但是有了錄音就完全不同。
衆所周知,開玩笑都是不算數的。
所以明顯屬於開玩笑的口頭協議也是不算數的。這在我國民法上可以說是不具有的發生法律關係的表示。
但是,口頭協議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特別是有證人、錄音等證據的情況下。
我國合同法是保護口頭協議的,但是要有證據。
剛纔這次談話,伊誠已經拿到了充分的證據。
江雪和李蒙承認得清清楚楚,口頭協議的內容也很明確。
拿到法庭上,已經夠支持他勝訴了。
至於未成年人的部分,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
來解釋一下什麼意思:
如果是10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可以簽訂符合自身年齡、智力、精神和健康狀況的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伊誠有能力,並且這份合同中的內容不會對他造成安全損害的話,那麼可以不通過父母訂立就能生效。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
在父母追認,並且承認<dv syl”xaln:nr; lr:rd”>本章未完,點擊下一篇繼續閱讀<d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