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三國之最風流 >215 十年樹得梧桐栽
    早在決定闢除潁川士人來徐之初,因知隨行而來的會有荀彧、戲志纔等人的家眷,同時估料應闢而來的士人中或許也會有帶家眷同行的,所以當時荀貞就令州府的吏員在州府左近找了一處位置、風景俱佳的所在,爲荀彧等的家眷,也爲辟召的士人們起造宅院。

    因是荀貞親自下的命令,州府的吏員非常上心,沒等荀悅等到達郯縣,宅院就已建成,總共建造起了大小相當、建築類似的院落五十餘座,外以高牆圍之,算是新起了一個“裏”。

    荀貞名之爲“梧桐”,其意自是從梧桐樹上居鳳凰而來。

    爲了與“裏”名相配,荀貞又令府吏在裏中的道路兩旁樹栽梧桐。

    梧桐種好之日,荀貞親自帶着荀攸等人前往看過。

    去看那日天氣晴好,時值暮春,春陽和暖,微風徐拂,帶起路邊的梧桐葉響,宛如輕哨。

    觀睹此景,耳聽此音,荀貞不覺想起了當年與荀攸共在荀衢門下讀書,每當春夏風起,帶響高陽裏中繁茂的桑、榆和果樹枝葉,亦如今日,發出如哨之聲的時候,荀攸便總會陶醉地站在院中閉目傾聽,並問荀衢:“這可就是‘天籟’麼?”憶及當年,已是不可追觸了。

    他頗有感懷,對荀攸說道:“公達,可還記得二十年前的‘天籟’之音麼?”

    荀攸自是沒有忘記,亦是喟嘆:“昔年高陽裏中多老樹,枝葉越牆,遮蔽成蔭,遠望如連冠蓋,今此新‘裏’,移植的雖皆成株,遜高陽裏遠甚,也不知何年才能在此稍見鄉里舊貌了。”

    荀貞說道:“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假以時日,必可如高陽盛貌。”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說的是眼前的這些梧桐樹,可荀貞又何嘗說的不是他這二十年來的奮鬥經歷:如是沒有少時來到這個時代後的苦讀、致知,如是沒有近十年以來的不以亭長爲卑,起於微末、蹈險履危,如是沒有秩已二千石,雖居顯貴而卻一如往昔的克己修身、如履薄冰,又哪裏會有他今日的名揚天下、望重海內?又哪裏會有一召之下、羣賢畢至?

    便是在這裏中種滿了梧桐,也是招不來鳳凰,唯獨以勤以修身、養德折節,方可令衆士歸附。

    荀攸等這些已在徐州的,於宅院的選用上當然有着特權,除留下了幾座最好的,預備給荀悅等德望者居住,在潁川諸士到前,他們就已經各自選好了自己看中的,只是尚未搬入居住。

    潁川諸士到後,先是在州府的客舍休息了一天,然後便由荀彧、荀攸等領着來到此裏,各選住所,待他們分別選定,裏中還有一半的院落空着,這是荀貞有意多建的,以待後來之士。

    等諸士在裏中安頓下來,荀彧等也搬了進去。

    連着三天,或荀貞宴請,或荀彧等於新家置酒,衆人歡飲達旦。

    這一日,荀悅上言,請荀貞不要再設酒饗宴了。

    他對荀貞說:連宴三日,鄉誼已達,縱久別之思,歡情亦足,可使諸士配印綬,各掌署事了。

    荀貞從善如流,接受了荀悅的意見。

    於是,荀悅等帶上印綬,各到本曹,開始了正式的工作。

    荀悅在正式工作的當天就給荀貞上了一道書。

    他在上書中寫道:“兵亂以來,法不能行,民至仇殺不絕,請令禁私殺。”

    卻是請求荀貞傳檄州中,禁止私殺。

    有漢以來,禁私殺的詔書下過多次,但仇殺之事卻是屢禁不絕。

    因爲《春秋》之義,子不報仇,非子也,所以當孝子孝女爲父母報仇,案發後,不但很多的地方長吏不會治他們的罪,比如光和二年,酒泉人趙娥爲父報仇,手刃了仇人後,去縣寺自首,結果卻被縣尉“強載還家”,壓根就不治罪,涼州刺史、酒泉太守還“並共表之,稱其義烈”,爲她“刊石立碑,顯其門閭”,並且百姓們也會人口相傳、對他們的這種行爲給以認可和讚美,在章帝時,朝廷還頒佈過一部《輕侮法》,明確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從寬處置爲父報仇之人,此法雖行之不久,便在和帝時被廢,然世風從中可見,所以私殺是雖屢禁而不絕,尤其現下兵亂,法律不嚴,豪家各養劍客、隱匿亡命,更是私殺不斷。

    荀貞的州府、幕府、軍中就有好多幹過私殺這種事情的人,許仲不必說了,別人也不必多講,只說新來的韓暨,爲了給父兄報仇,此人早年就有過結客私殺之舉。

    對這種風氣,荀悅早就深惡痛絕。

    有道是:地位不同,對同一件事的看法也就會隨之不同。

    當年在西鄉時,荀貞不在意私殺之事,重許仲之名而愛用之,可現在他身爲一州之主,且如今還是在兵亂之際,那麼無論是從維護“法”的尊嚴上,換言之,也就是從維護州府的權威上,還是從降低人口不必要的減少,同時改善剽浮的風氣,使百姓勤懇耕種上,他都有必要改變以前的態度,對私殺,要從不在意變成旗幟鮮明的反對,因而,他非常贊同荀悅的建議。

    只是和荀悅有所不同都是:荀悅雖請求禁私殺,但畢竟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在該如何處理私殺的問題上,卻不是一味的以法行事,而是向荀貞具體提出了“有縱、有禁,有生、有殺,斷之以法,是謂義法並立”的觀點,也就是視具體情況而定,不單一地依從律法,亦要講“義”。

    荀貞對荀悅提出的禁私殺很贊同,但對荀悅“義法並立”的觀點不以爲然。

    可自尊儒以來,儒家的思想已經浸透到了法家中,如純粹地按法決獄,未免會被時人視爲“酷苛”,早年在潁川爲督郵時,荀貞就曾被潁川的一些士人以爲他行事近“酷吏”,現今他方掌徐州,正收攬人心之際,在這方面卻需得注意,而且荀悅又是初來,此乃他提出的第一個有關政策的建議,也不好全然不聽,因而,荀貞折中了一下。

    他接受了荀悅“義法並立”的提議,但要求郡縣只可“斷法”,不可決“義”,也就是隻能決定“禁”和“殺”,不能決定“縱”和“生”,凡是郡縣認爲與“義”有關的,不許自決,必須上報州中,由州府決定,看該如何判處。

    於是,荀貞傳檄郡縣:《春秋》之義,子不報仇非子也,而建武中興,申明舊令,永元之際,廢除《輕侮》,何也?法令不爲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也。兵亂以來,十亡二三,民之存者,尚相殺乎?自今以後,宿有仇怨者,皆不得相仇,守相依法平決。有義,報州府。

    檄文傳至州內各郡,樂進等俱按檄行之。

    邯鄲榮向來剛酷,東海郡的一個轄縣裏正有一件爲父母報仇的案子還沒能判,檄文到日,他立即行檄,命此縣將人犯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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