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女神教父 >第三百七十六章 代言費標準?
    藝人並不等於明星,只有紅了的藝人才可被稱之爲明星。

    而但凡是明星,無論是何種行業裏的明星,那都是有自身價值的,這個自身價值往往與其所能創造的利益劃等號,特別是在文娛界和體育界裏。

    明星的自身價值在很多時候也可被理解爲是商業價值。

    明星越紅就越有價值,越有價值就越能創造利益,這種情況在娛樂圈裏尤其會得以體現。

    毫無疑問,風頭強勁一時無兩的林允兒就是韓國娛樂圈目前最紅最火最大勢的女明星,在某種意義上,也是韓國娛樂圈裏商業價值及隱藏商業價值最高的女明星之一,這跟出道資歷作品多少的並無直接關聯。

    紅,就是紅,火,就是火,大勢就是大勢,既然是最紅最火最大勢的,那麼很多主動權或者話語權就應該牢牢捏在自己手中

    這幾天裏,電視臺代表,各種廠商代表,各路媒體代表,各種各樣的協會代表比如韓國搖滾協會,韓國作曲家協會等等紛紛找上s.司要求見林允兒,s.面給予的回覆只有攤手搖頭:允兒說她最近很累,需要休息,我們也沒辦法,所以。真的不好意思各位。

    通過這個極其堅決的態度,大家也都看清了一個事實,那就是林允兒現如今在s.司的地位或許已經達到了最高點:連李秀滿李大會長都不買我們的賬,這林允兒簡直話說idol的地位何時變得這麼高了

    李秀滿金英敏等一衆s.層均不鬆口均不改變態度,這讓各位代表也是鬱悶到了極致,發牢騷歸發牢騷,人家不給面子,這很多事情就沒辦法繼續進行。

    總不能爲了拿下一個女idol,去動用背後的政治力量吧

    何況人家s.司背後也不是沒有政治靠山,可別到了最後事情越搞越大不好收場,一個小小女idol而已,真的沒必要走那一步。

    人不爲己天誅地滅,利益送上門來,沒理由拒之門外,無論是誰。

    其實衆位代表都也明白,林允兒或說s.司之所以會是這般架勢,其最終目的不過也還是爲了利益,眼下就只是在吊人胃口罷了,說一千道一萬,他們s.就是想利益最大化麼

    “就是想看我們的最終誠意唄,就是想讓我們主動跨越那條自己所設定的承受底限唄”

    可明知道是這樣,代表們卻也沒得什麼辦法,現在主動權和話語權都捏在s.司和林允兒的手裏,想要獲得接觸的機會,恐怕只能是先報出最高價了。

    說也可笑,從來都是金主挑藝人,可如今的情勢,卻是林允兒挑金主,金主們會心中不忿不爽會覺得莫名其妙,可爲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卻也只能無奈接受。s.司態度堅決,敢於挑戰業內遊戲規則,底氣哪裏來的不知道,只知道人家現在就是這麼做的。

    至於那些來自於教條規矩的口誅筆伐,呵,在巨大的能看得見摸得着的實際利益面前,那些條框都是扯淡。

     說是人爲財死鳥爲食亡那都誇張了,人家s.司本就是韓國娛樂霸主,實力強大底蘊深厚,某種意義上,他們s.是韓娛界的規矩,就是韓國娛樂圈的遊戲規則

    話說回來,就算是那些代表們無奈妥協從而報出了最高價位最高待遇那s.面林允兒看不看的上眼還得兩說着呢。

    也不用兩說着了,是肯定看不上眼。

    一位知名化妝品企業廠商代表直接給出林允兒一份一年一億八千萬韓元外加優先續約權的代言合約,可讓廠商沒有想到的是,s.司代表南相勇直接把這份既豐厚又穩定的合約給委婉的拒了。

    優先續約權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體育職業聯賽和娛樂圈裏都很常見。

    這裏說道的優先續約權指的是:一年代言到期後這家化妝品廠商必須按照合約章程與林允兒優先續約,再次給出的代言費不得低於上期報價,也就是說不能低於一億八千萬韓元。

    優先續約權具有強制性特點,對於廠商而言,這條合約政策是具有風險的。風險在於,一旦所合作的藝人在將來人氣號召力和商業價值下滑,那對廠商一方就是得不償失了,關鍵就是看的合作藝人的發展潛力。同樣的,對職業運動員也是這種概念。

    而對於事業發展較爲平穩很長一段時間內都不會走下坡的藝人來說,這優先續約權就等於是一份固定保障,相對的,如果這位藝人發展的越來越好越來越紅,那麼一方身價增加而一方代言費卻不增加的優先續約權對藝人來說就不合適了虧了。

    某種意義上說,對於廠商金主,優先續約權等於是一種賭博。

    另外,若代言到期後別家化妝品廠商給出的代言費超過了一億八千萬這個數字,則林允兒有權無視原廠商的優先續約權繼而選擇他家,原廠商若還想續用林允兒,那就只能加錢競爭

    2007年的韓國娛樂圈,一年兩億韓元左右那絕對是一線甚至國民級明星的代言費標準不像幾年後動輒十億八億的就給了,何況這還是女明星們最中意最感興趣的化妝品代言,更何況對方還加了個優先續約權。

    這等於一份一年期合約,保障的卻是兩年,這最少也是一份價值三億六千萬韓元的代言合約啊

    就這麼給拒了而且還是一點兒轉圜餘地都沒有的給拒了

    連商量的機會都不給呢。

    那位廠商除了苦笑,剩下的,就是無法理解了:你林允兒就算再火再紅再大勢,這些錢也應該夠數了吧你又不是宋慧喬張東健,更不是李孝利鄭智薰,就一剛出道沒倆月的女idol而已,你憑什麼拒絕我們憑什麼

    這位廠商哪裏知道林允兒給s.待的代言費標準是常規產品代言一年低於四億韓元免談

    得虧是不知道,他要是知道了,那就不是苦笑,而是仰天狂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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