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請個律師打官司 >第一百一十二章孔丹兒案一審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孔丹兒溺死案在臨海縣法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

    由民事審判庭副庭長郭亞萍獨任審理本案。她首先詳細覈對了各被告的基本情況,並逐一要求原告高紅或其代理人陳述一下起訴各被告的具體理由。

    原告高紅的代理律師張小寶首先應審判長要求,做了簡要的陳述:“第一被告孔壯壯,系十歲男孩,小學三年級學生;第二被告孔立民,第三被告蔡佃花系夫妻關係,二三爲孔壯壯的父母。年齡均爲三十歲,第一、三被告均未到庭。起訴前三被告的理由是,未經被害人孔丹兒父母的同意,孔壯壯擅自將未成年人孔丹兒引入危險區域,且未盡施救、報警等義務,致使被害人死亡,有明顯過錯,應承擔五萬元的賠償責任。

    第四被告孔爲民,四十二歲,其未經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採土成坑,且未及時回填,積水後形成水塘,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應該賠償人民幣拾萬元。

    第五被告臨海縣馬陵山鄉大埠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孔傳山,系該村村長,因爲村委會未盡監督平復水塘職責,對未平復水塘不加管理,玩忽職守,也是導致被害人孔丹兒死亡的一個重要原因,故應賠償人民幣伍萬元。”

    郭亞萍在小張陳述完畢後,點了點頭:“請各被告陳述一下自己的答辯意見?”

    孔立民站起來說:“我家孩子太小,他能懂什麼?他問小丹兒想不想去外邊,小丹兒就答應了。我們也不知道能出這樣的事情啊!我們當時也不在場。我感覺我們沒有責任。但我願意根據我的經濟能力賠償一定損失,太多,我也拿不出來……”

    “被告孔立民,以後回答本庭問題不用站着,你聽明白了嘛?另外,你同意賠償多少錢?“郭亞萍示意孔立民坐下回答。

    孔立民點點頭,坐了下來:“我最多拿五千元,多了我也拿不出來。再說了,我們確實沒有責任嘛。”說完,用眼睛撇了撇法官,似乎想從法官的臉上看出點什麼。

    “原告高紅是否同意?”郭亞萍向高紅投去了徵詢的目光。

    “不同意!有你這樣不要臉說話的嗎?要不是你們家壯壯把我們家丹兒領到水塘邊。能出這樣的事嗎?人可要憑良心說話!”高紅說着說着眼淚又流了出來。

    “好的,請原告控制情緒。請其他被告繼續發言?”郭庭長接着說。

    孔爲民是個四十多歲的中年人,說話有些翁聲翁氣:“我就挖了些土墊地基,蓋房子,誰家蓋房子不用土啊?這事跟我沒關係。我諮詢過律師,我不應該賠。”

    孔傳山是個四十多歲的莊稼漢,他從包中掏出一支菸,想點上火,審判員郭亞萍趕忙打手勢制止。孔傳山就把掏出來的煙夾在耳朵上:“什麼事都找村裏,村裏沒法幹了!你們上訪的時候,周鄉長也跟你們談了,給你們辦個低保,免一年公糧,你們不同意,叫我怎麼辦?我們村裏只能聽鄉里的,你們再找周鄉長談嘛,你告我們有啥子用……”

    郭亞萍一聽,這個村長想作長篇報告,又用手勢制止了他:“就這樣,原告舉證吧!”

    小張律師將事先收到高紅的五組證據。提交法庭。郭亞萍接過材料,翻了翻,然後交給法警:“按被告順序,交給他們質證?”

    法警將五組證據依次轉交給各出庭被告。各出庭被告均表示對材料真實性沒有意見。但都強調自己沒有責任。

    郭庭長作了必要的詢問,首先問原告:“當時,孔壯壯帶走孔丹兒時,孔丹兒的奶奶及父母是否在旁邊?”

    “不在”高紅回答。

    “被告孔爲民,你挖了土之後,爲什麼不回填?”郭庭長問孔爲民。

    “當時。還沒來得及回填,天就下了大雨。我說等等幾天將水塘中的水排完以後再回填。結果就出事了。關鍵是我們也不知道能出事啊。”孔爲民無限遺憾地答道。

    “村裏是否知道孔爲民取土的事?是否督促過孔爲民及時回填?”郭庭長接着問。

    “孔爲民挖土之前找過我,但我沒同意他取土。後來的情況,我就不知道了。”孔傳山吸了吸鼻子。

    接着,審判員郭亞萍組織各方進行了簡要的法庭辯論,然後要求各方最後陳述。

    張小寶陳述:“支持原告全部訴求。”

    孔立民陳述:“既然對方不同意我出的五千元,由法庭判決唄。”

    孔爲民陳述:“我不同意賠償。”

    孔傳山陳述:“這個事,我當不了家。我得請示周鄉長。”

    郭亞萍聽完了各方的最後陳述,沉聲說道:“依據我省去年人均收入玖仟壹佰叄拾元,按十年計算,賠償數額爲玖萬壹仟叄佰元,喪葬費按市中級法院意見爲陸仟元,喪葬人員誤工費爲壹仟元,共計賠償額爲玖萬捌仟叄佰元。本庭剛纔也認真聽取了你們各方的意見,綜合考慮你們各方的責任。本院認爲,原告沒盡到監護職責,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按佔比百分之七十計算,換句話說各被告賠償總額爲百分之三十,故此,判決如下:

    一、孔立民、蔡佃花應賠償總損失數額百分之二十,即被告孔立民、蔡佃花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總計人民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元。

    二、孔爲民應賠償總損失數額的百分之五,即被告孔爲民在本判決生效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三、臨海縣馬陵山鄉大埠村民委員會應賠償總損失數額百分之五,即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至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費人民幣三千元,由孔立民、蔡佃花承擔一千元,由孔爲民承擔伍佰元,由臨海縣馬陵山鄉大埠村民委員會承擔五百元。

    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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