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請個律師打官司 >第一百四十七章劉蒼南僱傭傷害案一審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臨海縣人民法院第七審判法庭正在開庭審理劉蒼南提供勞務人員受害賠償糾紛案。

    孫兵庭長獨任審理本案,周其名聘請了王大發律師作爲其訴訟代理人。

    “本案屬於一事不再審之情形,法院受理本案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周其名過失致人死亡一案的一二審判決書,已經對本案做出了實體上的處理。原告已經無權就本案再行起訴。”王大發毫無顧忌的亮出了自己的底牌。

    “周其名過失致人死亡的一二審判決書明確載明我們可以就本案另行起訴。我們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對方代理人的觀點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小劉乾脆利索的回道。

    “現場莫名其妙的出現了一塊大石頭,大石頭的旁邊曾經出現了一個怪怪的人影。這個人出現後立即就逃跑了,警察搜了一天也沒有搜到。這說明有可能是人爲故意製造的危險。而這種危險是我的當事人無法預料並無法避免的。用法律上的術語就是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產生的損失不應當由我的當事人來承擔。”王大發不動聲色地發起了第二輪攻擊。r

    “案件的事實要靠證據證明,而不能靠胡亂的猜測。這種沒有事實根據的猜測,對於審理案件來說是毫無意義的。”劉大權也進行了有效的防衛。坐在劉大權旁邊的阿蠻也點了點頭,對小劉的這個觀點表示讚許。

    “本案曾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其名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原告的訴求中死亡賠償金佔了絕大部分。在周其名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仍要求其承擔死亡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死亡賠償金明顯不屬於直接經濟損失。而依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人承擔了刑事責任以後其不應當再承擔被害人的間接損失。即便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僅能支持喪葬費等直接經濟損失。”王大發就賠償的範圍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本案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限制,應該按民事賠償的全面性原則進行處理。”小劉也寸步不讓。

    “劉蒼南是在爲被告周其名從事僱傭勞動過程中死亡的這一事實,雙方是否有異議?”審判員孫兵問。

    雙方均表示沒有異議。

    “本院認爲,周其名過失致人死亡一案一二審判決書均沒有對原告的實體權利做出處理。劉蒼南是在爲被告周其名從事僱傭勞動過程中受傷害死亡的。作爲僱主的周其名應該賠償其近親屬一切經濟損失。故此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其名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十五萬元整。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十五日內上訴於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費一千五百元,由被告周其名承擔。

    閉庭!”孫兵敲響了法槌。

    郭子美在旁聽席上靜靜的站了起來,向孫兵庭長和阿蠻律師深深地鞠了一躬,眼中流出了兩行清淚……

    庭審後,劉大權、阿蠻和郭子美回到了阿蠻的辦公室,和郭子美又談了一些劉翠蘭的事。

    “你二叔沒死之前我就經常和她發生矛盾。爲了她的事,我和你二叔不知吵了多少架。她這個人就是自命清高。你是她堂侄,她在你面前都能說出這種傷人的話來,真叫人寒心。”郭子美說。

    “張江南離婚的那個案子就是我師父代理的。”小劉說。

    “我知道。張江南之所以和她離婚,她不能生孩子是其中的一個原因。她性格偏執,公婆要求她夫妻倆抱個孩子,但她死活不同意。導致公婆和她之間也充滿矛盾。這也是張江南訴她離婚的另一個重要原因!”郭子美用憐愛眼神望了一眼劉大權。

    “那爲什麼?”小劉問。

    “就是她自己不能生孩子,也厭惡別人生的孩子!對我們家你那堂弟、堂妹都是不冷不熱的,爲了這些事,我也沒少和她吵過架。”郭子美說。

    “所以,你雖然是她堂侄,她卻連你一起投訴就不難理解了。”阿蠻說。

    “二嬸,麻煩你做做她的工作,我和師父也正在儘量爲她多爭取一些訴訟利益,我們幹律師的也不容易。”劉大權有些委屈地說道。

    “哎,我試試吧,乖孩子,你也不要抱多大希望。不過,她也不敢怎麼着你們。再說,從法律上講,你們也盡力了。就像我這件事,給你師徒倆添了多少麻煩!大權是我堂侄,他是應該的。但李律師,我真得好好地感謝你!”郭子美向阿蠻投來了感激的目光。

    “郭姐,你真是太客氣了,這都是我們應該做的!作爲一個律師,我們也想盡量的多爲當事人爭取一些實在的利益,但有時候法律有具體的規定,法官有自己的觀點,我們也沒有辦法呀。你回去儘量和劉翠蘭多溝通一下,這也給你添麻煩了!”阿蠻客氣地回道。

    “沒事,李律師,你放心。她如果再鬧下去,我不會讓她的!”郭子美站起來,向小劉和阿蠻說了聲再見,就離開了阿蠻的辦公室。。

    郭子美走後,小劉從公文包裏取出一份通知書遞給阿蠻。阿蠻接過一看,是劉翠蘭訴車主顧秋之的開庭通知書:“定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劉翠蘭訴顧秋之交通事故一案,請劉大權律師作爲原告代理人準時參加開庭。”落款是:“臨海縣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落款單位上蓋着鮮紅的臨海縣人民法院院印。

    “師父,開庭是否通知委託人劉翠蘭到庭?”小劉問。

    “你開庭前問一下你二嬸郭子美,通過郭子美的反應看劉翠蘭的態度,如果態度有所改善,就通知劉翠蘭本人到庭。否則,還是別通知了。因爲劉翠蘭對我們是特別授權,律師不是一定要通知當事人到庭的,換句話說,在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律師可以不通知委託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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