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請個律師打官司 >第一百七十一章林志殺人案的再審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濱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正在開庭再審林志涉嫌殺人一案。

    “請申請人林志的辯護人陳述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審判長呂潔用威嚴的目光掃了一眼阿蠻,示意其可以開始發言。

    “一二審判決認定的所謂林志殺人的事實,證據嚴重不足!屍體發現的現場不是第一現場,不能排除有人僞造犯罪現場的可能。申請人林志不具有殺害張巧巧的動機。儘管由於種種原因,林志和張巧巧平時夫妻感情不是很好,但林志還不至於殺害張巧巧。現在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林志和張巧巧出事前曾經發生過劇烈的矛盾,更沒有發現二人打鬥的現場。”阿蠻發言道。

    “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交?”審判長問。

    “與作案現場相關的照片一組四張。這四張照片從不同角度顯示了被害人張巧巧上衣紅色鈕釦一枚,這枚鈕釦所在的位置距離屍體現場幾十米。同時這枚鈕釦發現在帶有棱角石碑下。說明這枚鈕釦有可能是在犯罪嫌疑人拖拽屍體經過石碑棱角時,被石碑的棱角刮蹭下來的。說明發現屍體現場,不是第一現場。當時我們在取證過程中,另外一位張律師爲保護證據現場,險遭兇犯殺害。臨海縣公安局全體幹警搜了一夜的山。儘管沒有搜到這個兇犯,但發現了一枚精緻的軍用匕首。這些事實都說明這起殺人案不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件。”阿蠻向法庭舉出了四張照片並對當時的取證過程進行了詳細說明。

    “請執勤法警將證據交由公訴人質證。”審判長道。

    公訴人從法警手中接過四張照片看了一下:“對照片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被害人的屍體有可能是經過拖拽到達屍體發現場的。但即便是第二現場留有的證據也足以證實申請人林志的殺人行爲。申請人林志殺死張巧巧後,轉移被害人的屍體,以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這也是符合犯罪人心理的。故該組照片不能夠證明辯護人提出的觀點。至於辯護人說明的取證過程,我們也瞭解過了,是屬實的。但這證明不了任何問題。換句話說,對故意殺人的證據,並不必須第一現場的證據。”

    “該份證據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在一審之前,辯護人爲什麼不在一二審時提交該份證據?”審判長問

    “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材料中有類似證據,當時公安機關也提取到一枚被害人衣服上的鈕釦。故辯護人未在一二審時提交。”阿蠻回答。

    “公訴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交?”審判長髮問公訴人。

    “我方以下舉證材料可能涉及他人隱私,依據法律規定建議以下庭審不公開進行。”公訴人在舉證前首先申請了加密程序。

    “法庭予以准許,請所有旁聽人員離開法庭!”審判長髮出了庭審指令。

    在所有旁聽人員離開法庭以後,公訴人開始舉證。

    “本案辯護人向偵查機關交流意見時,曾經懷疑被害人身上的異體血樣DNA檢測結果不能排除系林志雙胞胎血樣的可能性!從遺傳學上來講,這個說法肯定是有道理的。但偵查機關未能偵查到林志有雙胞胎。辯護人提出周旺旺有可能是林志的雙胞胎。偵查機關在偵查林子慶輕傷一案的過程中,曾經對周旺旺的住處進行搜查。結果搜查到漢代銅錢若干。遂以周旺旺涉嫌盜墓爲由。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趁其在公安機關偵訊時,調取其喝水杯上留下的人體口腔組織進行DNA鑑定,現向法庭提交該份鑑定結論。”公訴人邊說邊拿出了鑑定報告一份。

    “請法警將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交由辯護人質證?”審判長道。

    阿蠻的心中一驚,他不得不佩服,臨海縣公安局的偵查工作做得還是比較細緻的。他趕忙接過法警手中的材料,直接掃了一眼最後的結論。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啊。這個結論居然是:被害人屍體上的異體血樣DNA與喝水杯上留下的人體組織DNA不相符。這實際上就可以排除了周旺旺的犯罪嫌疑!換句話說就是被害人身上的非本體血跡和周旺旺無關!

    難道林志真是說了假話!這就是一個普通的因家庭糾紛引發的血案?

    他的心中有一種說不出的震驚,他費了那麼大勁進行的所謂工作,都意味着只是一些無聊的舉動。這份鑑定報告等於給他當頭一棒!難道是自己想的過多了嗎?

    “鑑於申請人林志文化水平有限,請辯護人將證據提交申請人質證時向申請人解釋報告的內容。”審判長提醒道。

    林志接法警遞過來的鑑定報告,用眼睛掃了一眼阿蠻,阿蠻如實的把鑑定結論向他解釋了一遍。

    “怎麼會這樣呢?如果巧巧身上的血不是周旺旺的,那會是誰的呢?”林志想着想着,他一句話都說不出來,他早已臉色煞白,雙腿發軟,癱倒在了地上。

    “請申請人林志控制情緒!”審判長話音剛落,兩名法警就上去把林志架在了椅子上坐定。

    “請辯護人代爲發表質證意見。”審判長用眼神提示了一下阿蠻。

    “該份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阿蠻簡單的說了一句,便什麼話也說不出來了。

    “這份證據的形成時間也應該在二審之前,公訴人爲何到現在才舉證?”審判長再次發問。

    “一二審中,公訴人認爲本證據與本案無關。周旺旺儘管與林志長得很像,但是與林志毫無瓜葛!同時這份證據在取證過程中未徵得周旺旺本人同意。當時取證的目的也僅僅是爲了偵查盜墓的需要。也就是在證據調取過程中存在一些瑕疵。故沒有在一二審過程中舉證。”公訴人解釋道。

    “我,我林志真的沒有殺人吶。至於巧巧的身上怎麼沾染了我的血液,你們應該好好的爲我查清楚呀。我和巧巧雖然是多年的夫妻。但她原來曾經是周旺旺的戀人,是被我騙來的。即便和我結婚之後,他和周旺旺之問還是藕斷絲連,好歹我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林志好像清醒了過來,他拼命的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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