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請個律師打官司 >第三百零四章周旺旺殺人案一審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周旺旺涉嫌殺人一案。

    譚萬春擔任審判長,雲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魯成漢出庭支持公訴。

    張小寶律師受當事人近親屬及阿蠻委託,擔任周旺旺的一審辯護人。因爲阿蠻原來擔任了林志的辯護人。而林志又不願意讓周旺旺承擔殺人罪責。再由阿蠻擔任周旺旺的辯護人有些不妥。阿蠻便在庭前和周旺旺商議了一下,臨時改換張小寶律師擔任周旺旺的辯護人。

    另外,徐玉萍也是個六七十歲的老人。現在年老體弱。怕她受不了,阿蠻也就沒有把開庭時間通知她。

    ……

    “公訴機關指控你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周旺旺,你是什麼意見?”在公訴人宣讀完公訴書之後,譚萬春副院長按審判程序首先徵詢了周旺對指控罪名的意見。

    “我承認人是我殺的,但我不是平白無故殺人的,我殺人是有原因的。張巧巧是我的情人,當時,我倆鬧了矛盾,我一開始是想嚇唬嚇唬她的。後來失手殺了她。”周旺旺回道。

    “爲什麼事鬧矛盾的?”譚萬春繼續發問,他想當庭搞清楚殺人的動機和目的。

    “她讓我給她買黃金飾品。我沒有錢,她仍然每天纏着我要,還威脅我說我如果不給她買的話,他就把這事捅給林志,讓林志知道。我不勝其煩,又怕林志報復。就殺了她。”周旺旺又道。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周旺旺犯故意殺人罪是什麼意見?”譚萬春用目光掃視了一下張小寶律師。

    “本辯護人認爲,指控周旺旺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現場照片,被害人張巧巧身上有多處傷口,長短大小不一,有的刀口形狀與屍體旁邊的兇器所能形成的創口形態明顯不符,那些刀傷是如何形成的,公訴人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衆所周知,一個行兇的人中途變換殺人工具,這畢竟不符合常理,唯一解釋,就是另有殺人者。另外,林志在公安機關的辨認筆錄中指認放在張巧巧屍體旁邊的那把刀是他的刀,但出事當晚,被人偷走了,公訴人現有證據均無法排除這些可疑之處。”小張娓娓道來。

    “請公訴人針對辯護人剛纔的觀點,發表公訴意見:”譚萬春又發出指令道。

    “本公訴人認爲,周旺旺兇器由於受到刺戳用力大小、方向等諸多因素影響,會形成不同創口,實屬正常現象。同樣的兇器也很多,林志發生誤辯現象也實屬正常,辯護人提出的觀點不能成立。”魯成漢沉聲回道。

    “請問被害人代理人王律師,被害人是否對被告人的行爲表示諒解?”譚萬春又把目光轉向了王大發律師。

    “不諒解!”王大發陰沉着臉,冷冷的答道。

    “請公訴人舉證?”譚院長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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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明律師事務所阿蠻辦公室。

    張蘭夫婦的頭髮都已發白。

    “真是狗改不了喫屎,當初我就不想叫我們桂兒同意這門親事,你表嬸非說陳兵已經認錯。人不可能不犯錯誤,改了就好嘛。最後就同意了這門親事。誰知現在又出了這事。”張桂兒的父親張蘭邊說邊遞過來一張紙。

    阿蠻掃了眼這張紙上的內容,發現是臨海縣人民法院的一張傳票。傳票通知張桂兒於二00四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到臨海縣人民法院第九審判庭參加陳兵起訴她離婚案件的庭審。

    “本來以爲他考上了律師,又在你的手下幹,有你帶着他,我們老兩口也就放心了,誰知巧兒這個沒有心肺的東西,把你害下了臺。陳兵這龜孫就無王管蜂了。在外邊搞上了一個野女人。現在又起訴了我的女兒。”張桂兒的母親流着淚把事情的經過說了一下。

    阿蠻知道他這個表嬸說話留了點餘地,算是給他一點臉面。實際上在他沒下臺的時候,陳兵就和那張花花勾搭上了,陳兵也就是因爲和那個花狐狸勾搭上以後纔想起和桂兒離婚的。

    “哎,張花花這個花狐狸比起桂兒表妹來不知差了多少。也不知道陳兵是看上了她哪一點!陳兵既然這樣的風流成性,表妹不如和他離了也罷!”阿蠻也是輕輕的嘆了口氣建議道。

    “我也是這樣勸你表妹的,但是現在如果離婚了,兩個孩子咋整呢?靠你表妹一個人怎麼去支撐起這個家呢?現在你表妹天天是以淚洗面,我叫她過來和你親自談談,她現在就說沒臉見你。”張蘭抽了兩口悶煙,憤憤的說。

    “表侄子,乾脆這個事還是委託你去辦吧。你表妹她什麼都不懂,走到法庭上她什麼也不會說呀。我們現在的意見就是不同意離婚。拖死那個龜孫!”桂兒母親用手絹擦了一把眼淚。

    “好吧,那這件事我就出庭代理一下吧。但你們老倆口回去一定要和表妹說清楚,即便這一次判不準離婚,陳兵在判決後六個月可以再次起訴。如果他多次起訴,法院最終還是要判決離婚的。”阿蠻說。

    “那就走一步,說一步話吧。”張蘭無奈地說。

    ……

    “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剛纔休庭期間合議庭又進行了充分的合議。本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旺旺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關於本案證據不足的辯護觀點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採信。本案被告人雖系投案自首,但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此情節不足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採用其殘忍的手段殺害被害人。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故此判決如下:

    周旺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果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起十日內上訴於濱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閉庭!”審判長譚萬春沉聲宣判後敲響了發槌。

    周旺旺聽到判決,頓時癱軟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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