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大明王朝1566之高翰文 >第七百零七章:先秦諸子百家之名家公孫龍2
    接下來便是《通變篇》“二有一乎?”“二有右乎?二有左乎?”此篇今人看來,更是完全不知所云。怕是沒幾個人知道爲什麼要討論一二、左右。這不是顯而易見的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左就是左,右就是右。還需要來提問故作驚人之語嗎?

    這明顯就是受到了古今字義流變的影響。迴歸到易經就會發現,先秦,一往往被用來描述本源、內涵、整體,二則是列舉其外延類別。一到二往往是概念的縮小限定。二是在一基礎上的限定,任何二都不能包含完整的一。比如白馬這個二就比馬這個一的概念範圍更小。白馬也不可能保護所有的馬的類別。左右是二的並列爲關係,簡言之,左右並列爲二。如白馬,黑馬中的白黑就是並列爲二,但左二與右二不同。

    這一篇中描述的是名家的分類邏輯。分類邏輯:第一,分類的對象有大共性一。第二,分類的根據是對象不具有某種小共性,種差。第三,分類的結果子項並列累計外延與母項相同。第四,子項結果相互排斥,界限分明,不能模棱兩可。第五,必須有且只有一個明確統一的標準。

    其下便是《堅白論篇》“堅、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翻譯成當下的言語就是,堅硬這種性質、白色這種顏色、石頭這種共性,三者能同時感覺到嗎?回答不能。感官分離,可以同時看到白石、堅石。但不能看到堅白石。手摸得堅不得白。眼看得白不得堅。感官相分離,而處理大腦只有一個,識別就有先後順序。哪怕自以爲是同時看到與摸到,大腦的信號傳輸也比有差異。

    這一點正好與泰州學派最近的研究相通,有的人就是聽覺爲先,有的人是視覺爲先,有的人是味覺、觸覺爲先。

    此外,更重要的是,其後文強調“石其無有,惡取堅白石乎?故離也。離也者,因是。”“力與知,果不若因是。且猶白以目見,目以火見,而火不見。則火與目不見而神見。神不見,而見離。”“堅以手,而手以捶,是捶與手知而不知。而神與不知。神乎,是之謂離焉。”“離也者天下,故獨而正。”

    這裏進一步強調,堅、白只是偶然,石纔是本相共性,堅、白不是石所獨有。石這一共性蘊藏於堅、白這些個性的事物當中。感覺沒有理性可靠,但後者更慢,前者能更快認識事物一般特徵。比如先認識堅、白,再理性推理出石頭。理性以感性爲基礎。人的心智將感覺與理性相結合才能構成知識。單純感覺,不需要理性推理的不叫知識。全是理性推理,缺少具體感覺支撐也不是知識。

    《名實之辯》中,更是直接寫出了“天地與其所產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實以實其所實而不曠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焉;位其所位焉,正也”;名實相當“其正者,正其所實也,正其所實者,正其名也。”進一步表明了名實相符的重要性。這裏近乎是點名了前期杭州出版的第二版邏輯學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三大定律。

    物不過其實,實不曠其位,正位正名,名實相符。跟儒家的名不正言不順完全是兩個意思。儒家是做事的名頭或者是合法性的大義。而名家這裏是更基礎更一般的概念。舉例是白馬黑馬屬於馬。但如果說白狗是馬就言過其實。而馬包含了白馬黑馬。但如果規定馬不包含種馬或者還包含海馬。那麼馬這個名對應實就是出位。只有馬所指稱的馬的集合都屬於真正的馬,且加起來等於所有馬時,馬這個概念對應的實才算是正位。這裏面自然就包含了邏輯的同一律、矛盾律與排中律。

    其章節提問第一個乾脆是讓“列舉當前哪些做到名實相符的名稱,並解釋概念內涵與外延?”第二個則是“共性與個性的作用分別是什麼,在什麼情景下誰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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