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國姓竊明 >第6章 論買房後立刻辦房產證過戶登記的重要性
    對鄭家人使用過第一輪煙霧彈後,穿越以來一直神經緊繃的沈樹人,總算可以稍微鬆懈幾天,調整一下狀態。

    每天跟新結交的張煌言、顧炎武參加一些堂會、文會,進一步適應明末的社會生活,磨合一下言行舉止。

    閒下來的時候,就翻翻《大明律》,慢慢琢磨完善他的“學薛蟠那樣假裝犯事藉故去南京”計劃。

    反正這些事情急也沒用,沈樹人已經想明白了,事情要分兩手做:

    一方面他要籌劃好自己如何犯事、後續如何走司法程序。

    另一方面他要靜待鄭家被擠兌中計後、先把鄭森送來蘇州,造成一定的既定事實。

    如果後一方面還沒影兒,前一方面就推進得太快,反而有可能引起對方警覺從而壞事。

    所以,沈樹人估計自己有半個月的時間,來慢慢琢磨謀劃。

    當然,這個過程中,他也不能完全放任事情自然發展,所以騙完鄭家人後的第二天,他就跟父親沈廷揚商量了一下,讓父親趕快回復一封密信給兵部尚書楊閣老,彙報一下眼下的項目進度——

    那種需要半個月甚至一個月才能見成果的項目,中間定期向領導彙報,是很重要的。

    可以強調任務遇到的新突發情況、新困難,並且表明自己已經想到辦法解決這些困難。

    人在職場,不僅要會做事,還得會來事。抓住一切機會在領導面前表現、多彙報幾次PPT總沒錯。

    不過,沈樹人的這種風格,一開始着實讓沈廷揚有些不適應。

    沈廷揚這人官場覺悟其實不高,只是擅長做生意、擅長管理財務賬目,屬於這個時代偏理工科的人才,說白了就是數學好。

    尤其沈家有幾百萬兩的家產,沈廷揚這種人做官多年,始終不在乎巴結上官,反正不巴結日子也過得很好了,又不指望靠升官來貪污。

    明朝的人工作節奏普遍也慢,通訊也不方便,“事中彙報”的習慣確實沒形成。所以沈樹人這種21世紀職場卷出來的彙報狂,看起來就很顯眼了。

    沈樹人反覆勸說,跟父親強調:

    “楊閣老交辦的這事兒,本來這個月就該有眉目的,現在至少又往後多拖了一個月,而且父親還給國子監回覆了一封幫我請病假的信。

    這要是不跟楊閣老透個底讓他安心,恐怕等不到這事兒辦完,楊閣老就已經開始記恨我們了。

    而且,我們自己送信主動彙報,還可以把鄭家人描述得更加奸詐警覺一些,就說他們消息非常靈通,楊閣老的祕信剛送到我們沈家後不久、鄭家就上門阻撓了。

    如此,這事兒暫時沒辦成,罪責也可以往鄭家的刁鑽上推幾分,而我們只是出於謹慎謀國,沒敢妄動,但已經想盡辦法在促成。”

    如此苦口婆心,沈廷揚思量之後,覺得確實有理,就仔細斟酌寫了一封密信,等個合適的時機,讓絕對保密的心腹送去——

    當然,這次用的是沈家自己的船和人送信,神不知鬼不覺,鄭家壓根兒不知道沈家跟楊嗣昌有聯絡。

    送信的過程,也是頗爲周折,最後一直拖到六月初纔到楊嗣昌手上。

    這主要是因爲楊嗣昌如今的住所也是飄忽不定。五月初時楊嗣昌還在京城,受命督師六省後就南下了。

    原本楊嗣昌定下的駐地應該是在武昌或者襄陽,主要圍堵張獻忠或羅汝才。但他南下途中,就發生了好幾次賊情糜爛擴大的狀況,逼得楊嗣昌不得不一路走一路安排堵漏。

    最新的賊情蔓延,往東已經到了淮南的大別山區,主要是馬守應等人爲首的“革左五營”。如果放着不管,就有可能一路蔓延到合肥,威脅到南京的江北地區周邊。

    所以楊嗣昌在半路上緊急調整了行程,先在合肥駐紮一段時間,督促駐守合肥的史可法堵住流賊的繼續東擴,等稍稍穩住局勢後,再去武昌和左良玉會合。

    好在沈廷揚派去的信使也比較機靈,半路上一路打探消息,纔沒有錯過楊嗣昌的駐地,把信送到了合肥。

    楊嗣昌百忙之中,對之前交辦的那些小事,其實都有些遺忘了。

    如今看到沈廷揚的回信,裏面強調了自己無論如何一定完成楊閣老的使命、還說了鄭家有多麼完善的情報網、消息多麼靈通,得到熊文燦下獄訊息的時間,竟然不比楊閣老您晚多少……

    看完之後,沈廷揚好歹也在楊嗣昌心中留下了一個“勤勉”的影響,也充分認識到了這個任務確實有難度,要是後續能做好,一定得好好嘉獎。

    ……

    話分兩頭,

    隨着時間進入六月初,蘇州這邊,距離沈樹人最初穿越也有十來天了。

    十天《大明律》研究下來,他也總算把“如何犯一個需要被提到南京複覈的案子”的計劃,初步想出來了。

    不得不說,沈樹人的思路,最終還是被《紅樓夢》的路徑依賴所吸引。他想到的辦法,也跟薛蟠“跟馮淵爭買香菱、打死人命”比較相似。

    但具體細節和違法性設計上,還是截然不同的。

    因爲沈樹人畢竟有後世的法律思維,他對“物權和債權”的差異認識度,絕對比任何一個明朝人都深刻。

    所以,他一開始就想設計一個“先買的人沒有登記或者交付,只有契約,而他作爲後買的人,有登記和交付,有官府登記過的公信力證據”,

    這樣一旦先買的人上門爭奪,那就是“搶奪奴婢”,或者“私闖民宅”,如果對方主動挑起衝突,就算反擊打死了也不犯法。

    而且,沈樹人還詳細查閱了《大明律》,還真就找到了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邊緣條款。

    這事兒用法言法語說起來比較複雜,但是用人話翻譯一下、舉個例子,就很容易讓人聽懂了。

    比如,就拿《紅樓夢》上薛蟠打死馮淵的案子來說,曹雪芹原本寫這個案子,是想抨擊“封建豪強惡霸有多囂張”,

    但顯然曹雪芹只是個文學家,同時也是法盲。這個案子只要稍微調整一些細節,薛蟠就可以無罪了。

    中國古代雖然沒有《物權法》,但物權高於債權的樸素思想還是有的。

    馮淵買香菱、買了之後“要三日之後再來迎娶”,也就是說他買了人之後沒有“交付動產”這個動作,沒有事實上佔有香菱。所以他對香菱的權益,還是一個“債權”,是一個相對的契約權。

    薛蟠雖然是後買的,但他買的時候看到的香菱,還是一個沒有被“佔有”的狀態,他就屬於法律上的“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章節報錯(免登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