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國姓竊明 >第227章 天使看到的,當然都是國姓爺擺拍的
    朱樹人在湖廣和四川,已經搞過兩次新農業生產方式的推廣,和土地確權的工作了,

    所以再到漢中複製一次,制度上根本就沒有難度,可以直接把成熟經驗搬過來用。

    具體落實的時候,難點也主要集中在不同地區的民情也不同,需要針對性地解決百姓的牴觸。

    哪怕如今還是明末,但各地的民風傾向,已經有點接近後世了——

    南方人相對敢冒險一點,也容易接受新事物一點,北方稍微淳樸保守,但也更懼怕官府,就算不理解也能靠強權推行一些新事物,除非是忍不下去了直接扯旗造反。

    好在漢中如今與世隔絕,根本沒法跟大明朝廷控制的其他地區直接聯繫,朱樹人哪怕在這兒獨斷專行當土皇帝,一年半載之內都沒人能告他的狀——除非想告狀的人有本事直接打穿關中的李自成統治區,去北京找崇禎告狀。

    從六月中旬,朱樹人抵達南鄭,開始部署漢中民政工作,到八月初,短短一個半月裏,百姓和鄉紳都被梳理了一遍。

    官府承諾今年凡是改種玉米和土豆的,當年免稅,所以哪怕百姓不認識這些作物,對收成有擔心,也能勉強克服恐懼改種。

    朱樹人爲了加快推廣速度,還恩威並施,一邊讓陳君寵用正常手段勸農,一邊又開出“冬收後,官府承諾按照一兩銀子兩石曬乾玉米粒的託底價格,無限量收儲玉米作爲軍糧”。

    (注:夏末才種的玉米,大約要四個月生長期,會在冬天才收割。產量比春末種的玉米稍微低幾成。)

    相關承諾每縣每鄉都發了下去,在各處申明亭宣講,務必讓百姓都知道。

    這個過程中,朱樹人也免不了讓下鄉宣傳的工作隊,順帶着宣傳一下他在湖廣就已經實施過的永佃權法律,

    勸導百姓種田時注意保護耕地,每年要追肥、維護水利。強調官府會嚴懲破壞式耕種的刁民和哄擡地租置換好地的劣紳。

    朱樹人當然也不是空口白話只用語言宣傳,而是每個縣都會找茬挑幾個惡劣典型,抓來直接砍了,明正典刑以示衆。

    亂世用重典嘛,爲了最快地改變民風,消除積弊,稍微殺幾個人也是沒辦法的。

    在這一個半月的磨合中,朱樹人原本不算太成熟的永佃權律法條文,也進一步查漏補缺完善了。

    法律這東西就是這樣的,光靠拍腦門立法,或者靠對後世法律的先知先覺,都是不可能盡善盡美的,法律總有其僵化的地方。試點之後發現問題就及時改,才能更好地磨合,適應百姓。

    經過在漢中這塊閉塞的“特區試驗田”裏微調後,朱樹人立的永佃權律法,基本上可以概括爲這樣幾條核心精神:

    “朝廷保護百姓對土地的永續租佃權,只要一個人好好種地,每年有追肥,有參加所在鄉鎮的灌溉水利設施維護勞役。那麼租種給他土地的地主,就不能要求這個佃戶換地,也不能漲地租。”

    “保護農民安心生產的基礎上,地主的權利也不是完全不保護。土地承租契約,租期爲二十年,二十年內一切情況都不允許漲租金。

    二十年後,如果承租的佃農老死了,存在土地繼承、分家,那麼允許重新簽訂租約,也可以酌情調整租金。如果佃農沒老死,那麼可以按照原租約一直種到他老死,終生不變。

    另外,如果地主要漲租金,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佃戶過去多年有屢次不參加當地水利維修的徭役,以及多年屢次種地不追肥,如果沒有這些劣跡,哪怕土地繼承換約,也不許漲地租。”

    朱樹人這一套操作下來,基本上已經跟後世曰本人那種“鋪面房租給人開店後,經營者不走房東就不能漲房租”差不多了。

    而且考慮到時代特色,如今還是封建社會,朱樹人這麼定,顯然比後世曰本人更加人性化——後世曰本好歹是資本注意社會,存在經濟增長、通貨膨脹,如果幾十年上百年不給漲租金,房東的收益在很多年後可能就貶值得不值錢了。

    但封建社會顯然不存在普遍的經濟增長,基本上兩千年人均GDP都是在循環,也不存在通貨膨脹,漢朝一石糧食幾百錢,到明朝正常年景的時候還是幾百錢。

    所以“只要對方是保護土地可持續性的良民,就不許地主漲租金”,地主的收益也不至於貶值。

    當然,或許也有看官會覺得,“這種操作也沒多大進步,明朝不也有‘田皮田骨’麼,不是租佃權也能得到長期保護甚至繼承麼?跟嚴密的永佃權立法也沒多大差距吧”。

    但這樣想,只能說是對古代法律史的瞭解流於表面了。

    明朝是有田皮田骨不假,但舉個不恰當的例子,那玩意兒的保護效果,也就跟後世《公司法》裏那個“當有限公司股東想轉讓股權時,公司內部股東,比外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條款力度差不多而已。

    實際上公司股權交易時,如果小股東覺得被大股東欺壓了,想轉讓股權,引入對手查賬,怎麼可能給你有機會做到“同等條件下”?

    公司估值一個億的時候,10%小股權要出讓,大股東開出一千萬,小股東完全可以拉到一個外部對手出兩千萬,價高者得。這時候所謂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根本就沒什麼意義了,賣的人不會讓你有機會剛好條件同等的。

    此前的明朝地主對付田皮田骨制度,其實道理也是類似的。他又不會直接要求違法剝奪佃戶的租佃權,他只會跟你說年限到了要漲租子,

    你不肯漲旁邊有個新來的肯漲,要不佃戶也跟着卷承諾漲租,要麼有的是辦法讓你混不下去,要麼就換一塊麪積相等、目前看起來表面條件差不多的地,把好地讓給出價更高更願意被剝削的人。

    所以,根治的辦法,還是得靠“只要當事人有追肥,有按時參加水利維修,地主就永遠無權漲地租”。

    當然朱樹人這麼幹,肯定也是有利有弊,地主們在這個改革中倒也不算純喫虧,也是有賺到的,因爲他們沒有漲租子,卻可以從“從此佃戶有恆心,不再破壞田地”中長遠受益。

    真正在這個變法中純虧的,其實就是想流竄到外地去逃荒租地的純流民。

    因爲原本流民最大的競爭優勢,就是可以承受更高的奴役度,別的本地活得下去的佃農,可能常年習慣了四公六民,或者五五開的分成。

    但流民初來乍到想租地,說不定願意直接接受三七開,而且七成是地主的。流民一貫就是靠這種競爭力,把本地佃戶的份額擠出去一點,夾縫中撈一塊地先租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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