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趣閣 > 請個律師打官司 >第二百一十九章巧兒侵權案的重審和星河所的…
    二000年七月二日,張巧兒訴臨海縣人民醫院、臨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侵權責任賠償糾紛案由臨海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在第三法庭開庭重審。

    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臨海縣人民法院重新組成的合議庭由孫兵任審判長,另外兩名法官擔任審判員。

    “庭前依據原告方申請,本庭委託濱江省雲濱市精神病鑑定所對原告方本次所患疾病與原告因從事臨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僱傭活動中所受誣陷行爲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關聯度的大小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爲存在較大的關聯性。請各方當事人對該鑑定結論進行質證。”孫兵指揮道。

    “沒有異議。”原告代理人陳兵道。

    “有異議,該鑑定結論沒有事實和科學依據。鑑定的方法不具體。我方申請重新鑑定。”林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大發說道。

    “該鑑定結論與我方不具關聯性。我方只能就原告傷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等損失的範圍和必要性與原告進行質證和辯論。”臨海縣人民醫院的代理人季東明發言道。

    “鑑於林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異議,並申請重新鑑定,本庭予以准許,請臨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在七日內向本庭預交鑑定費用人民幣八千元。逾期不預交上述費用,視爲放棄申請鑑定的權利。休庭!”說完,孫兵敲響了法槌。

    半個月後,二000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點,該案繼續開庭。

    “因被告臨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本院依法委託濱江省精神病鑑定中心作出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結論爲維持雲濱市精神病鑑定所的鑑定結論。請申請重新鑑定的臨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發表質證意見。”孫兵道。

    “對這個重新鑑定結論我們仍然不予認可。其不能作爲判決的依據。”王大發仍然堅持自己的意見。

    “下面三方進行法庭辯論。”孫院長指揮道。

    “我方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重新鑑定結論維持了原鑑定結論,充分說明這個鑑定結論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學性。”陳兵簡要辯道。

    “鑑定結論不能說明我方具有賠償的法律責任。原告的病情是因孫憲明的犯罪行爲引發的。而且到目前爲止,投毒犯罪的犯罪人並沒有查清。原告的一切損失都應該有犯罪分子來承擔。而不能判由我方承擔。”王大發道。

    “同意第一被告應由犯罪分子承擔的意見。我方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該承擔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季東明道。

    ……

    “經合議庭合議,本院認爲,原告張巧兒是在爲被告臨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工作過程中,受到孫憲明等犯罪分子的侵害而造成的損失。臨海縣人民醫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從而導致損害的擴大。二被告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至於二被告認爲原告的損失是孫憲明等犯罪分子造成的,可在賠償後向孫憲明等犯罪分子追償。該觀點系在論證另外一個法律關係,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理涉!故判決如下:

    一,臨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巧兒人民幣十萬元整。

    二,臨海縣人民醫院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巧兒人民幣五萬元整。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閉庭!”孫兵宣判後敲響了法槌。

    當天下午三點,雲濱市星河律師事務所召開全體工作人員會議。會議主要涉及五項內容。

    一是依據上級統一安排,雲濱市星河律師事務所更名爲濱江星河律師事務所。用省級行政區劃名字命名律師事務所更具科學性。因爲城市有大有小,容易引起人們對律師事務所級別的誤解。

    二是依據上級指示精神,星河律師事務所由國資所改製爲合夥所。原所合夥人暫由李慶、何志、李阿蠻三人組成。也就是首先確定原合夥人範圍。

    三是討論顧得軍、丁山二位律師申請由星漢所轉入星河所的問題。

    “我個人意見,在轉制的關鍵時刻不能加入新的律師。而且我們對顧丁二位律師的基本情況不甚瞭解。”李慶道。

    “現在各個律師事務所都在招兵買馬,爲什麼我們要排斥異己呢?星漢所好不容易批准他們兩位同志轉所申請。我搞不清李慶同志,你的意思到底是什麼?你到底達到一個什麼目的?我想聽聽李阿蠻同志的意見。”何志道。

    “我同意李慶同志的意見。顧丁二位同志進入我所作爲普通聘用律師,當然是無可厚非的,關鍵是他們二位進來想加入合夥。這就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了。”阿蠻道。

    “將來這個所是越做越大,還是越做越小?我和丁山選擇你們所是爲了壯大你們所的力量,你們要考慮清楚,否則的話,我們可以到其他所去工作,這沒什麼了不起。”顧得軍很不滿的說。

    “李阿蠻同志說的話就更加離譜了。我們即便在原來的星漢所參加改制,也應該是合夥人,到了你門所反而變成了一個普通律師,你想一想,這可能嗎?”丁山更是不依不撓。

    “但你和顧得軍同志在星漢所並沒有確認爲合夥人。”李慶也沒有好臉色地回道。

    “李慶同志,你是什麼意思啊?難道還要朱正浩主任前來作證嗎?我們如果不轉所出來的話,留在原所肯定是合夥人。”丁山怒道。

    最後經過多輪討論,在何志的堅持下,顧得軍和丁山二位律師進入了星河所,並且進入了星河所合夥人的隊伍。這樣一來,星河所的合夥人就由五位專職律師組成了。

    四是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星河所的新的領導班子。

    因爲新加入的合夥人顧得軍,丁山均選舉何志爲主任,而李慶只有阿蠻一票。故星河律師事務所主任變更爲何志。這也是何志想要的結果。

    由何志同志提議經選舉產生兩名副主任即李慶和李阿蠻。

    五是新進的兩位合夥人所佔股份的問題。最後由何志主任提議:原三位合夥人各佔30%的股份,新進的兩位同志每人暫定5%的股份。儘管丁山和顧得軍對此頗有微詞,但是因爲李慶和阿蠻兩位原合夥人的堅持,二人也只好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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